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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宁波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

 【发布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7〕131号
 【发布日期】2007-12-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建立和完善我市创业风险投资机制,发展创业投资行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发展创业投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新型的以支持创新、创造、创业为主要目的的投融资机制,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关键环节、重要手段。发展创业投资有利于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有利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壮大和产业的形成;有利于增加就业;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因此,全市上下要统一认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引导鼓励创业投资投向环保节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产业、医疗设备等产业的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努力创造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探索建立具有宁波特色的以广大民营资本为主的创业投资体系,引导国资类创业投资公司的资金和民营风险投资资金共同参股科技成果转化新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范化运作的科技型企业,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基本目标。今后五年,争取每个县(市)、区都建立国资类创业投资公司1-2家,引导民营企业建立若干家创业投资公司或专项基金,初步形成具有宁波特色和优势的创业投资体系,成为以民营创业资本为主体、政府国资创业资本为引导、创业资本规模不断扩大、创业资本进入与退出形成良性循环、创业成绩比较显著、创业资本活动十分活跃的区域之一。

  三、积极推动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不断扩大创业资本规模

  (四)积极鼓励各类企业、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外资和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形成创业资本来源多元化的态势。
  (五)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创业投资发展情况和财政状况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提供融资担保和补偿机制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六)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外地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在我市设立子公司。
  (七)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四、促进创业投资企业规范运作,加强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

  (八)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市发改委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发改委提出备案申请。凡遵照本意见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国家和地方政策扶持。
  (九)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十)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十一)市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单个企业总股本金的20%。

  五、积极培育科技型创业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十二)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换,推进产学研结合,加大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发展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创业企业。
  (十三)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企业积极投资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创业企业做强做大,提升规模实力,实现资本市场融资,加快发展速度。
  (十四)国资类创业投资公司和政府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主要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六、积极营造有利于创业投资企业持续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十五)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以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占本企业销售额5%以上(含5%)的,并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的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县级及以上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2年以上(含2年),且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占本企业销售额3%以上(含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可申请财政补贴,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投资总额的6%,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对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需占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总资产的50%以上。
  (十七)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以现金形式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并与被投资企业签订3年以上投资协议,且出资额(实收资本)占协议计划投资额的70%以上,出资存续期已达1年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可按甬财政工〔2006〕495号文件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总额的不低于当年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申请补助,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对单个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投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补助资金从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八)上述科技型企业指未上市县级及以上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为列入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内企业,具体名单每年由市科技局提出。
  (十九)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投资本市范围内企业2年以上(含2年),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的实际业绩及贡献度,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委、市信息产业局考评,评选优秀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
  (二十)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在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交易时,市产权交易中心减免相关过户手续费。
  (二十一)各县(市)、区应充分认识创业投资对当前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积极发挥政府导向,设立若干家创业投资公司,培育发展创业投资,构建创业投资与创业企业沟通对接平台,营造良好的市场运作环境。市政府设立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各县(市)、区政府也可以设立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二十二)本意见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委、市信息产业局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稿件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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