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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7﹞104号
 【发布日期】2007-12-2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帮助奶农克服当前面临的经营困难,促进我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与《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奶牛良种推广补贴制度

  推广应用优质良种奶牛冻精,着力改良奶牛品种,提高奶牛生产水平。对养殖场(户)应用优质良种奶牛冻精进行奶牛品种改良的,由省财政按每头生产母牛2支冻精、每支冻精1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已享受国家奶牛良种补贴的不重复补贴)。

  二、建立后备母牛补贴制度

  为了加快培育优质奶牛后备资源,对奶牛养殖场(户)自繁自养,按规定落实免疫措施和登记编号,经监测奶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呈阴性并在12月份存栏的优质后备母牛,由财政按每头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欠发达地区由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20%、地方财政承担80%。对享受补贴后宰杀后备母牛的,应及时追回补贴资金。同时,省财政安排资金,对财力困难的奶牛主产区给予一定的支持。

  三、将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为提高奶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减少原料奶生产过程污染,将奶牛养殖场(户)的挤奶和设施化养殖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具体补贴目录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参照农业部确定的目录制定。

  四、完善奶牛重大疫病防治和扑杀政策

  完善奶牛疫病防治机制,切实加强奶牛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的监测和净化工作。将因患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而强制扑杀奶牛的养殖户,列入畜禽疫病扑杀补贴范围。对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定并确认的强制扑杀奶牛,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助,负担比例为省级以上财政承担60%、地方财政承担20%、饲养场(户)承担20%。

  五、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

  为有效保障奶牛养殖安全,将奶牛政策性保险纳入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框架,由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具体经营。保险金额、保费标准、保险责任和补贴办法等参照国家政策制定,保费补贴的分担比例参照我省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的有关标准执行。已开展奶牛互保合作试点的地区,是否继续推进奶牛互保合作试点,或选择参加共保,由当地政府自行决定。

  六、支持标准化奶牛养殖场建设

  各地要按照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利用、青粗饲料就地解决、奶牛场排泄物与种植业相配套的要求,制订规划,优化布局,合理安排养殖用地,发展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装备先进、标准化生产的现代化奶牛养殖场,推广应用先进的饲喂、调温、防疫和人工挤奶设备,大力建设配套专用的牧草基地、青贮窖和农牧结合管网设施,促进奶牛养殖方式的转变。省里将进一步整合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突出扶持重点,积极支持奶牛示范养殖场建设。奶牛养殖场(户)养殖用电用水按农业生产用电用水收费标准收取。

  七、加强对奶牛养殖场(户)和乳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奶牛养殖农户、奶农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继续做好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工作,开发适应奶业养殖和加工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对新发展规模养殖或者常年饲养奶牛100头以上、有金融机构贷款的养殖场(户、奶农专业合作社),按贷款利息总额的30%给予补贴;对收购本省鲜奶5000吨(含)以上、与奶农签订鲜奶收购合同、及时支付奶款、并接受第三方鲜奶质量检测的本省乳品加工企业,按用于收购鲜奶贷款利息总额的30%予以补贴。上述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因非主观因素发生还贷困难的奶牛养殖农户,其逾期贷款视困难情况予以展期,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展期的逾期贷款免收罚息。

  八、对新建和扩建乳品加工项目实施核准制度

  要严格乳制品企业准入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农业等部门,将乳品加工企业奶源基地建设作为项目核准条件之一,重点支持乳品加工企业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发展适度规模的奶源基地。对不符合我省奶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力争在年底前将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帮助奶牛养殖场(户)渡过难关,稳定奶牛存栏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有关《意见》和本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请各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于2008年1月30日前报省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稿件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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