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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01-02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畜牧业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区畜牧业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以及“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加快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优化畜牧业结构,大力发展健康养殖,提升畜牧业产业化水平,强化畜牧业保障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畜牧业平稳较快发展。坚持协调发展,推进畜牧业产销一体化经营;优化区域布局,构建优势产业带。坚持依靠科技,鼓励科技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提升畜牧业竞争力。坚持环境保护,推进清洁生产,强化草地资源保护,发展生态畜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坚持政府扶持,鼓励多元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畜牧业生产,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期末,畜牧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科技实力和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畜牧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由目前的48%上升到55%以上,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由目前的3425%上升到38%以上,草食动物产品占肉类总产量的比重提高到10%以上,畜产品加工业有较大发展;良种繁育、动物疫病防控、饲草饲料生产、畜产品质量安全等体系进一步完善;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畜牧业生产初步实现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转变。

  二、着力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

  (四)优化畜产品区域布局。要从资源、市场以及区域优势出发,根据畜牧业发展水平和资源承载能力,引进、扶持加工型龙头企业,培育壮大各具特色的区域性畜产品优势产区。要尽快培育形成以玉林、贵港、贺州、梧州、桂林为主的桂东南瘦肉型猪产业带,以百色、河池、崇左、柳州、来宾、桂林为主的桂西、桂北肉牛、肉羊产业带,以南宁、桂林、钦州、玉林、梧州为主的肉禽产业带;要以南宁、柳州、桂林等中心城市为依托,大力发展奶业生产,重点打造我区奶水牛产业;在梧州、桂林和岩溶地区建成肉兔饲养示范基地,在单季稻产区建设冬闲田种草养鹅示范基地,在山区建设优质蜂产品生产基地。同时,要依据畜产品的区域布局,紧密结合畜牧业内部各个环节,合理布局畜禽养殖、良种繁育、产品加工、饲料生产、产品交易市场,促进畜牧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五)加快发展草食动物。进一步加快牛品种改良和杂交牛集中饲养、良法饲养进程,推动肉牛、奶水牛产业健康发展。大力推进农区山羊舍饲圈养,扩大养殖范围和规模。注重发展投入少、周期短、繁殖快、市场大的鹅兔等小型动物养殖。
  (六)大力推进健康养殖。转变养殖观念,调整养殖模式,以发展规模养殖和养殖小区为载体,推进畜牧业向标准化、专业化和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抓好畜禽良种、饲料供给、动物防疫、养殖环境等基础工作,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标准选择新建养殖场的场址,改变人畜混居、畜禽混养的落后状况,改善饲养环境和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全面推行草畜平衡,实现天然草地轮牧、休牧制度。推广农区山羊舍饲圈养,促进生产保护。合理核定水禽养殖密度,确保不污染水体。大力推进畜禽排泄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发展循环农业。
  (七)大力推动科技进步。加强广西水牛研究所、广西兽医研究所人才小高地建设,加快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整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力量,提高畜禽新品种繁育、新产品开发、健康养殖成套技术的研发能力。加强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加快畜牧科技成果转化,抓好畜禽品种改良、动物疫病诊断及综合防治、饲料配制、草地建设和集约化饲养等技术的推广。优化产业化龙头企业应用新技术环境,鼓励企业引进新品种、开发新产品。
  (八)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鼓励、扶持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畜禽种源基地、养殖基地和畜产品销售网络,创建品牌,提高企业竞争力和辐射带动能力。通过贴息补助、投资参股、税收优惠、用地优惠等方式,吸引区外畜产品加工企业落户我区,扶持区内的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围绕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壮大畜牧业养殖基地,提高养殖户与企业的合作水平。鼓励、支持畜牧业龙头企业向规模化、标准化和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方向发展。积极培育、扶持畜牧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发展订单畜牧业,努力提高养殖户的组织化程度。规范企业与畜牧专业合作组织、养殖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畜牧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内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利益。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衔接产销的作用,促进畜产品流通。

  三、完善畜牧业发展支撑体系

  (九)加快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实施畜禽良种工程,优化养殖品种。进一步开展畜禽联合育种和本地优质畜禽品种选育,推进畜禽性能测试,提高种畜禽质量。加大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力度,建设和完善自治区重点保护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种场或保护区,建立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基因库,增强畜牧业发展后劲。加快牛羊品种改良步伐,扩建自治区级种牛场、种羊场、种公牛站,支持建设鹅兔种源基地,提高良种及其冻精供应能力;建设和完善市、县级畜禽品种改良站,充实和提高乡、村品种改良点,积极推动品改技术员职业化进程,大力培训人工授精技术员,提高服务水平。
  (十)构建高效安全的饲草饲料生产供给体系。大力发展饲料工业,扶持一批大型饲料加工企业向规模养殖和畜产品加工一体化方向发展,不断开发饲料新品种、优化饲料生产结构;扶持一批大型养殖场开展饲草和农副产品集聚、加工、配送,推进饲草商品化进程。建立健全市、县级饲料安全检测机构,制定饲料产品和检测方法标准,强化饲料监测,实现全程监控。逐步开展天然草地确权划界工作,依法管理天然草地。不断优化种植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专用人工草地,大力推行粮饲兼用农作物种植,推动农牧结合发展。积极推广果园套种豆科牧草、冬闲田种植黑麦草;在石漠化治理区种植构树、山毛豆、肥牛树等饲料树,配套种植臂形草、宽叶雀稗等优质牧草,提高地表植被覆盖度和土地利用率,减少水土流失。提高农作物秸秆科学利用和农副产品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畜牧业良性循环发展。
  (十一)强化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快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健全村级防疫员队伍,完善村级防疫网络。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对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快速诊断和控制能力,全面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快速反应能力。做好畜禽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控工作,对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性免疫,并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强制免疫用疫苗配套经费、病畜禽扑杀补偿经费和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进一步加强种畜禽场的疫病控制与净化,做到种畜禽无国家规定疫病,从源头提高畜禽健康水平。建立和完善边境地区防堵境外疫情传入工作机制,加大边境防疫工作支持力度,加强边境地区免疫带建设,严防境外疫情传入。
  (十二)逐步建立养殖风险抵御机制。探索建立“政府支持、部门配合、群众参与、商业运作”的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制度,积极支持保险公司开发畜牧业保险市场,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畜牧业保险,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四、加大对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

  (十三)加强畜禽养殖过程监管。强化动物卫生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畜禽标识、养殖小区(场)备案、养殖档案管理等制度,构建畜禽标识、动物疫病及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标准,实行养殖全过程质量监管,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的使用,增强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和兽药安全监测能力,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十四)加强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监管。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全面开展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技能培训,继续实行屠宰加工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坚决关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十五)加强畜产品流通环节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畜产品市场,确保畜产品运销畅通。实施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使用的查处力度,保证上市畜产品的质量。加强对液态奶及其他畜产品的市场监管,完善液态奶特别是水牛奶标识制度,逐步实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努力扩大畜产品出口。大力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出口畜产品加工管理模式,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备案制度。严厉打击走私,有效防止境外鲜活畜禽及其产品非法入境。

  五、进一步完善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六)进一步加强对畜牧业的财政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加畜牧业产业发展资金投入。在安排农业产业化、新农村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研、农业技术推广、人畜饮水、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时,应给予畜牧业产业发展倾斜支持。要重点支持畜产品加工业和草食动物发展,积极支持和鼓励畜禽良种推广、种质资源保护、优质饲草基地建设以及岩溶地区草地保护、草食动物舍饲圈养、标准化养殖小区(场)、动物疫病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
  (十七)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畜禽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和放牧用草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小区(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小区(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小区(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小区(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十八)落实税收支持和用电优惠。清理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环节不合理收费,继续实行饲料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现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养殖户负担,降低生产成本。养殖企业以及能区分养殖用电的养殖户,其养殖用电或自产自用饲料、兽药等加工生产用电,按农业用电收费。
  (十九)继续完善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运用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根据畜牧业发展特点,合理调整贷款期限,实行龙头企业担保、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内多户联保和业间互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对符合贷款原则和贷款条件的畜禽生产者和畜禽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畜禽养殖。
  (二十)建立适应畜牧业发展的人员培训新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发展优势产业,结合实施农村人才中长期建设规划,加大畜牧业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模式,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协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实施各项新型农民培训工程,有针对性地建设农家课堂、基地课堂,不断提高畜牧专业合作组织管理人员素质和养殖户养殖技能,推动养殖水平的提升。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开展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兽医化验员、家畜繁殖员等工种的培训和鉴定工作。

  六、加强对畜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各级要把扶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协作,共同促进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二)依法促进畜牧业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草原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支持畜牧业发展的各项法定措施。加大普法工作力度,强化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加强信息引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畜牧业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畜牧业生产的预测预警。加快建立覆盖全区的畜牧业市场信息网络系统,指导生产者合理安排生产,促进畜产品均衡上市。各级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形势,正确引导畜产品健康消费,扩大消费需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日

           (稿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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