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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08〕15号
  【发布日期】2008-01-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我市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0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奶牛良种推广补贴制度

  推广应用优质良种奶牛冻精,着力改良奶牛品种,提高奶牛生产水平。对养殖场(户)应用优质良种奶牛冻精进行奶牛品种改良的,由市财政按每头生产母牛2支冻精、每支冻精1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供精单位资质认定和实施办法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

  二、建立后备母牛补贴和引种补贴制度

  为了加快培育优质奶牛后备资源,对奶牛养殖场(户)自繁自养,按规定落实免疫措施和登记编号,经监测奶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呈阴性已获得健康证并在2007年12月份存栏的优质后备母牛,由财政按每头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南三县由市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其他地区由市财政承担20%、地方财政承担80%。对种牛场繁育后备母牛,按每头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从2008年1月1日起,对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良种场引入成乳牛给予每头1500元补贴,市、县财政各承担50%。对“两病”防治不力、综合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奶牛养殖场不予补助。已享受补贴后宰杀后备母牛的,应及时追回补贴资金。

  三、将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为提高奶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减少原料奶生产过程污染,将奶牛养殖场(户)的挤奶和设施化养殖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具体补贴目录和办法,参照省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四、完善奶牛重大疫病防治和扑杀政策

  完善奶牛疫病防治机制,切实加强奶牛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的监测和净化工作。将因患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而强制扑杀奶牛的养殖户,列入畜禽疫病扑杀补贴范围。对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定并确认的强制扑杀奶牛,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助。负担比例为市级财政承担60%、地方财政承担20%、饲养场(户)承担20%。

  五、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

  为有效保障奶牛养殖安全,将奶牛纳入政策性保险,由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具体经营。保险金额、保费标准、保险责任和补贴办法参照国家、省政府政策制定,保费补贴的分担比例参照宁波市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的有关标准执行。

  六、支持标准化奶牛养殖场建设

  各地要按照《宁波市畜牧业产业布局和建设规划》,优化布局,合理安排养殖用地,发展规模适度、装备先进、标准化生产的现代化奶牛养殖场。对符合市农业产业基地建设要求的项目,优先列入市农业产业基地建设计划。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突出扶持重点,积极支持奶牛示范养殖场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饲喂、调温、防疫和人工挤奶设备,大力建设配套专用的牧草基地、青贮窖和农牧结合管网设施,促进奶牛养殖方式的转变。自2008年起,对规模种植优质牧草面积20亩以上并与奶牛养殖场(户)签订供销合同的,每亩补助100元,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奶牛养殖场(户)养殖用电用水按农业生产用电用水收费标准收取。

  七、加强对奶牛养殖场(户)和乳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奶牛养殖农户信贷支持力度,继续做好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工作,开发适应奶业养殖和加工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对新建规模场或者常年饲养奶牛100头以上、有金融机构贷款的养殖场(户),按贷款利息总额的30%给予补贴;对收购本市鲜奶5000吨(含)以上、与奶农签订鲜奶收购合同、及时支付奶款、并接受第三方鲜奶质量检测的本市乳品加工企业,按用于收购鲜奶贷款利息总额的30%予以补贴。上述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因非主观因素发生还贷困难的奶牛养殖农户,其逾期贷款视困难情况予以展期,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展期的逾期贷款免收罚息。

  八、对新建和扩建乳品加工项目实施核准制度

  要严格乳制品企业准入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农业等部门,将乳品加工企业奶源基地建设作为项目核准条件之一,重点支持乳品加工企业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发展适度规模的奶源基地。对不符合《宁波市畜牧业产业布局和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力争在1月20日前将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帮助奶牛养殖场(户)渡过难关,稳定奶牛存栏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有关本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请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于2008年1月25日前报市农业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稿件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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