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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渝府发〔2007〕140
 【发布日期】2007-12-30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增强国际竞争力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自1991年设立以来,以创新为动力,以改革促发展,已经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资源集中、科技风险投资和民营科技企业活跃、创新创业氛围浓厚、城市生态优美的重要发展区域。

  为了落实《重庆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渝府发〔2006〕42号),贯彻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7〕152号)精神,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促进高新区进一步发展,把高新区建设成为重庆核心竞争力的制高点,在重庆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打造西部地区增长极中发挥重要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及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高新区作为自主创新重要基地的优势,促进高新区发展并带动周边地区发展,为重庆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二、发展目标

  按照高新区应建设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的“四位一体”定位,依托北部新区建设,使高新区在把北部新区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都市发达经济圈的核心增长点和都市风貌展示区”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努力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全市的现代产业孵化区、科技产业核心区、改革创新先行区,发挥科技辐射带动作用和现代都市的窗口作用。

  三、建设原则

  一是坚持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有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二是坚持科技资源集约化发展战略,最大限度地集聚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和科技企业等创新资源,做大规模,完善产业链;三是坚持体制机制的创新,进一步强化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功能,以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探索和完善扶持创业的体制和机制,创造优良发展环境。

  四、工作重点

  (一)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挥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北部新区管委会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增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和活力,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应用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大幅度提高研发投入,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支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上市、兼并和收购等方式提高竞争力和产业规模;鼓励全市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为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支持。
  (二)加快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高新区要把突出科技产业特色作为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的切入点,大力发展智能化仪器仪表、新医药及医疗器械、软件创意、电子信息、精密制造等重点产业,加快创新步伐,培育优势企业,聚集关联科研机构和现代企业总部,打造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三)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以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为目标,以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为突破,“支持创新、鼓励创业、优化环境、拓展功能”,打造高水平的国家级创新服务中心;继续加强科技孵化能力建设,推动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多样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创业服务专业化、服务平台标准化、服务内容国际化的孵化体系;形成孵化器可持续发展机制,提高孵化质量与水平,进一步从整体规模上推动以高新区为核心的孵化器的发展,促进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
  (四)促进创新资源在高新区集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区内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带动效应明显的科技项目;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机制,鼓励全市高等学校与区内机构、企业开展合作,吸引高等学校及其师生进入高新区创业;发挥全市各大学科技园作为高新区创业创新源泉的重要作用,建立各大学科技园孵化成果及企业进入高新区的便捷通道;为归国人员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完善人才引入机制,积极推进国家级重庆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优先引进符合《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的国外先进技术,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动产业升级;加快建立海外科技园,在政策和资金上鼓励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五)进一步完善支持高新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财税金融政策。逐步扩大高新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流通的试点范围,证监部门应优先支持区内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企业上市融资;通过建立技术创新基金(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和科技信贷担保机构等,稳步探索科技风险投融资的多元化机制,支持区内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对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给予优先支持;全市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用事业项目及自主创新活动可给予优先信贷支持。
  (六)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高新区的发展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产业基地与科技新城同建”,不断完善园区配套功能,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严格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高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用地面积、用途、规模、产业类型、用地标准、投资强度等,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4〕第27号)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的有关要求,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对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供地、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注重生态环保建设和城市管理。坚决把严重消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低水平重复建设、没有市场前景的项目拒之门外。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城市配套设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打造良好人居环境。
  (七)加强对高新区的指导和支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对高新区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集聚高新技术产业、集约利用各种资源、完善配套功能等方面的综合评估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要会同有关单位及时组织政策分析,完善高新区的政策与制度环境,坚持把促进高新区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环节,全面推动高新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稳定。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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