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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函〔2008〕23号
 【发布日期】2008-03-10



天津市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19563公顷。四至范围是:南至津北公路;北至京津塘高速公路;西至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规划三跑道和赤海路;东至大寨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二、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天津市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拟订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的建设实施方案,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要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有关规定组织综合保税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推动空客A320系列飞机天津总装线项目顺利实施,为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做出贡献。


  附件: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坐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八年三月十日

                 (稿件来源: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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