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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7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27号
【发布日期】2008-04-16


  为加强和规范滑石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滑石混合物出口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将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38249091”(按重量计含滑石50%以上的混合物)纳入滑石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出口本公告所列商品的企业,必须符合滑石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商务部2007年第98号公告)并获得滑石出口配额。

  三、出口本公告所列商品的企业,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和《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01号公告)有关规定,向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本公告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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