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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税委会〔2008〕15号
【发布日期】2008-04-14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价格为基础,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稿件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