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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青政〔2008〕38号
【发布日期】2008-04-16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对于转变农牧业经济增长方式,发展现代农牧业,增加农牧民收入,加强农牧业基础地位,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牧业和农牧区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为进一步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的思路和目标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战略部署和2008年中央、省委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现代农牧业为发展方向,以培育壮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提高农牧业组织化程度为关键,以完善带动农牧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为纽带,以建设高原特色农牧业生产基地为基础,坚持改革创新,强化对外开放,通过市场引导、农牧民参与、政策扶持、政府服务,全面提高农牧民组织化、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不断促进农牧民增收。
  今后五年(2008年-2012年)我省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发展壮大一批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龙头企业,重点培育形成10家左右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农牧业龙头企业;建设一批优质专用农畜产品生产基地,重点培育形成油菜、马铃薯、蚕豆、蔬菜、中药材、特色果品、牛羊肉、奶牛、毛绒、饲草10大特色优势产业基地;扶持发展一批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力争60%以上的农牧户进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领域;进一步提升农畜产品精深加工比重,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全省农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30%以上,农牧户来自产业化经营的收入明显增加。

  二、加快建设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基地

  扩大特色优势产业规模。产业基地是产业化经营的基础。要进一步完善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结合优势农畜产品产业带建设和龙头企业加工需要,坚持突出重点,突出特色,合理布局,整体推进,加快建设专业化、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将推进“一村一品”纳入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畜产品,进一步提高名特优农畜产品比重。积极建设高效农牧业示范园区,发挥示范作用。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马铃薯和油菜制种基地。
  建立完善标准化生产体系。以发展优质专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为目标,抓紧修订和完善农畜产品质量标准、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范,按照优质、高效、安全、生态的要求,建立完善标准体系,逐步实现标准化生产。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产地、基地认证,提高农畜产品市场竞争力。建立农畜产品质检制度和生产记录等可追溯制度,完善质检手段,保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进一步建立完善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土地流转是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按照“依法、有偿、自愿、有序”的原则,在农牧户家庭经营基础上,允许土地草场承包权参与土地草场入股和分配收益。鼓励各地根据实际,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开展土地草场集中连片流转试点,积极探索创新土地草场流转形式,推动土地草场逐步由分散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促进土地草场合理配置和统一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草场使用效率,使家庭承包经营的优越性与农牧业产业化集约经营的优势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提高农牧业规模效益。

  三、培植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是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支持龙头企业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围绕农畜产品优势产业带和特色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抓紧建立一批产业关联度大、精深加工能力强、规模集约水平高、辐射带动面广的龙头企业,形成大中小型龙头企业共同发展格局。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重点培育壮大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骨干龙头企业,使具备一定基础的产业率先实现突破,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鼓励工商企业、民营企业、专业大户、各种能人创办与农牧户利益联系紧密的农畜产品加工、市场流通、种子种苗、技术服务等多种类型的龙头企业。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或参股龙头企业,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支持有比较优势的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整合资源要素,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与合作,组建企业集团,推进优势产品向优势企业集中、优势企业向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集聚。鼓励龙头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支持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

  四、加快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和品牌建设

  健全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初级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有机结合、结构完整、功能互补的市场网络。当前要依托州县所在地和乡镇集镇活跃农贸市场,依托农畜产品基地壮大专业市场,依托省会城市发展窗口和要素市场,搞活农畜产品流通,参与大市场循环。力争通过五年努力,建成几个有影响的特色专业市场。严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定量包装、标识标志、商品条码等手段,积极推行农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化管理。加快建设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依托的农畜产品网上展示购销平台,大力发展网上交易。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发展电子商务、连锁、专卖、配送等现代流通业,扩大产品销售。鼓励支持龙头企业积极举办和参与国内外农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积极发展大宗农畜产品期货市场,力促青海油菜籽系列作为期货品种率先上市交易。
  加强品牌建设。牢固树立品牌意识,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广泛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提高农畜产品科技含量,培育优质、高效、安全、生态名牌产品。重点创立一批在市场上叫得响、占有率高的地方特色品牌,积极创建国家级品牌。

  五、积极完善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机制

  建立完善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这是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要始终坚持为农牧民服务的方向。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原则,积极创新利益联合形式。鼓励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农牧户签订产销合同,确定最低收购保护价,通过开展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为农牧户提供种养技术、市场信息资料和产品销售等多种服务。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设立风险资金、提供技术服务、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牧户建立紧密的利益关系。引导农牧民以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实行合作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大力发展订单农牧业,规范合同内容,明确权利责任,提高订单履约率。
  大力发展农牧区各类专业合作和中介服务组织。引导农牧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兴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鼓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龙头企业、农牧业科技人员和社会各界能人创办或领办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培育、扶持专业大户和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有序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内企业和农牧户的合法权益。对与龙头企业有订单、带动一定规模农牧户的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给予必要支持。龙头企业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密切与农牧户的利益关系,让农牧民更多分享产业化经营成果,不断营造产业化发展的社会基础。

  六、强化对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科技支撑

  加强农牧业科技创新。积极构建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究开发机构,对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重点抓好良种培育、高原特有品种保护、集约化和标准化种养技术、特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绿色和有机产品生产的研究开发,以科技创新推进产业升级。加强龙头企业与农技推广服务部门的合作,大力推进农牧民就业培训和“绿色证书”工程,促进农牧业科技入户。
  鼓励农牧业科技以多种方式切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大力推进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农牧业科技推广力量。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与技术市场相结合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加快新成果推广应用。鼓励和支持农牧业科研机构以农牧业产业化科技需求为目标确定科研课题,为农牧业产业化组织提供技术保证。支持农牧业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用科研成果主办科技实体,作为龙头企业带动农牧户。鼓励农牧业科研机构根据各自特长为产业化组织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全程报务,并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

  七、扩大农牧业招商引资和对外贸易

  切实做好农牧业招商引资工作。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引进来,走出去,主动参与国际国内分工,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引进外资,注重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战略投资者,带动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优良品种、科学管理方法和新材料、新工艺,开发农牧业资源,提高农畜产品竞争力。对外资和外来企业在我省投资兴办农牧业产业化项目,投资额不足的部分,金融部门一视同仁提供信贷服务,对鼓励类投资项目,省财政专项资金给予必要扶持。对外商投资兴办龙头企业和建设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技术服务、产销对接等方面给予支持。达到省级龙头企业基本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享受省级龙头企业优惠政策。外商投资贫困地区产业化项目,享受扶贫贷款优惠政策。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库建设,改进服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招商、引资、引投、引智工作,兴办产业化项目。
  积极扩大农牧业对外贸易。引导龙头企业加强对国际市场行情和国别贸易政策的收集研究,优化贸易商品结构。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农畜产品出口企业参与国际专业展览、国内大型博览会、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青海国际清真食品用品展及各类新产品推介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加快公共信息产品开发,为农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国际市场、商品、技术标准等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带动劳务输出和农畜产品出口。

  八、完善财政税收扶持政策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省级农牧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省发改委、农牧厅、扶贫办、经委、林业局、科技厅等部门用于扶持产业化发展的资金要与产业化专项资金配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农牧业产业化,形成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投入为导向,社会投入为补充,多层次、全方位投入机制。各地要相应建立稳定的扶持农牧业产业化财政投入机制,逐步增加扶持农牧业产业化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龙头企业为农牧户提供的培训、技术、信息服务和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推广等。对能带动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骨干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在资金上给予重点支持。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认真落实好国家和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对龙头企业直接建立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农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牧渔场和设施农牧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及初加工的企业和新办的农牧产品流通服务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牧业科技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对机耕、植保、农牧保险等为农牧业提供生产服务取得的收入和农牧民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为农牧民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对在农牧区投资兴办基础教育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文化体育项目取得的经营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其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省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按企业盈利的5%-10%税前列支风险基金,专款专用。新获准农畜产品自营出口企业,可从第一个月起按规定退税率计算退税。

  九、加大金融保险和其他政策支持力度

  增加信贷资金投入。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金融扶持政策,拓展信贷质押担保方式,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信贷投入,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的信贷支持。推进农牧区金融组织创新,增强基层分支机构金融服务能力。对龙头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对其信用评级比照农业、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扩大质押贷款发放范围,积极探索以流动资产、山林和水面承包经营权等作为质押。农业银行要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扶持贷款在涉农贷款中的比例,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等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对参与扶贫开发的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为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所需收购资金提供资金供给,对龙头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发放贷款的60%以上投向“三农”,并向农牧业产业化方面倾斜,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和基地建设。健全贷款担保机构,完善担保机制,提高担保能力和水平。积极发展联户担保。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增加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投放。农牧户小额贷款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由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或在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由龙头企业承贷承还。
  不断加强和改善保险服务。在总结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险种和范围,在粮油、牛羊、生猪、家禽、蔬菜、水果等大宗农畜产品生产领域开展政策性保险,分散农牧业风险。
  提供用地用电优惠。对重点扶持的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占用土地的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区外,规模经营的饲养业建设用地属农业生产性用地,不收取非农用地占用费。以电为原动力的农畜产品加工用电实行大工业电价政策;对符合农牧业生产用电类别的专业化种养业项目,执行农牧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省级龙头企业改制或组建企业集团的各种登记费、评估费减半收取。

  十、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工作指导

  形成服务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工作合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运用市场规律指导农牧业生产,驾驭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全面提高对产业化发展的宏观指导和调控水平。充分发挥农牧业产业化各级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作用,认真研究解决产业化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业指导,共同支持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围绕贯彻本《若干意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加强产业化经营组织建设和人才培养。重视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快发展农牧区职业技术教育,造就一批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牧民和农牧区科技致富带头人。鼓励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到龙头企业和产业化生产基地工作。把龙头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纳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程”和“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培训项目,每年培训一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建立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机制。实行公平竞争,同行评价,社会认同,公示认定。建立投入责任机制。实行联合投入,明确责任,审计监督,阳光操作。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以带动农牧户多少和企业经营规模大小为主要考核标准,对纳入重点扶持范围的龙头企业进行一年一次考核评价,实行扶优汰劣,不搞终身制。建立激励机制。将发展农牧业产业化作为各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考核,对先进地区、龙头企业等给予奖励。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牧业产业化作为推进现代农牧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营造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力量都要支持农牧业产业化快速健康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稿件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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