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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

【发布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鲁发〔2008〕9号 
【发布日期】2008-04-1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到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平衡、质量安全,确保“菜篮子”产品生产稳定,价格稳定、市场稳定,现就进一步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提出了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新任务新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对我省农业农村发展提出了殷切期望和明确要求,指出,山东是农业大省,农业和农村发展潜力很大,一定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精辟深刻,为我们做好“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把“三农”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业产业化以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主要内容,是现代农业的基本经营形式,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农民增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效途径,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然选择。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利于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培育新型农民,有利于加快建立新型工农关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起步较早,经过20多年的探索发展,经营领域不断拓宽,经营体制不断完善,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规模化经营的格局初步形成,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也要看到,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我省农业农村正经历着深刻变化,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突出表现在:农业比较效益下降,农产品供求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的压力加大;主导产业雷同,聚集度低;龙头企业规模小,竞争能力弱;农产品加工增值率低,产业链条短;农村生产要素外流加剧,资金有效供给不足;水土资源紧缺,人口、资源和环境约束问题日益突出,等等。对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对我省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研究和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科学内涵和实现途径,努力做好中央指示精神同我省实际相结合的文章,以产业化为基本经营形式,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明确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曲十七大、中发〔2008〕1号文件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和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加快工作指导和发展方式转变,创新“三农”工作思路,创新经营体制机制,在更高层次上全面推进种养加、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加快实现农民组织化、分工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企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规模化,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协调发展、全面发展,再创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优势,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经过5年左右努力,农民组织化程度显著提高,农户参加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的比例达到70%以上;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形成规模,年销售收入总额突破10000亿元,其中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达到2000家,过5亿元的500家,过10亿元的200家,过100亿元的10家;培育省重点龙头企业500家,科技型龙头企业100家,区域性骨干龙头企业2000家;重点龙头企业技术装备实现升级,力争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农产品精深加工取得突破性进展,全省农产品加工增值率达到70%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形成一大批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龙头企业出口创汇突破200亿美元;农业产业化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75%以上农户进入产业化经营体系。 

  (三)工作重点。立足我省优势,着力抓好五大体系建设,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上实现新突破。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加工增值率为目标,着力培植粮油、蔬菜、畜牧、水产、果品、棉花、林木花卉、种子、生物质、生态旅游等十大产业,发展精深加工,拉长产业链条,加快建立从田间到餐桌、从原料到成品、从生产加工到消费,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一二三产业紧密联系、利益关系更加直接的现代产业体系,努力打造区域特色明显、产业聚集度高、经济效益好的优势产业区和经济隆起带,形成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新格局。 
  ——在健全标准化生产体系上实现新突破。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健全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农业标准体系、监测体系和推广实施体系,使产业化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有标准可依、有规范可循。以实施质量兴省战略为总抓手,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和标准战略,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在创新产业化经营体系上实现新突破。引导和鼓励金融、保险、,科技等市场主体参与产业化经营,特别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各类服务组织,引导农民、合作组织以土地经营权、产品、资金、劳动力等要素参股龙头企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完善“公司+合作组织+农户”、“农户+合作组织+公司”等一体化组织形式,进一步密切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连结机制,形成以产权为纽带、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 
  ——在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上实现新突破。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大市场、大流通。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改造提升一批专业批发市场,建设一批农产品物流中心,在大宗农产品主产区规划建设一批面向国内外的批发交易中心,积极争取设立期货市场。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直供直销、网上交易,逐步建立联通全省、辐射全国的农产品连锁配送体系和电子商务网络。全面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国际分工,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份额。 
  ——在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上实现新突破。以供销社、信用社、专业合作社和邮政物流“四大载体”建设为重点,引导科技、信息、咨询、商贸、文化等各类服务组织和企业向农村延伸,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积极探索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解决分户经营与统一市场的对接问题。以供销合作社和邮政物流为载体,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构建跨区域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以信用合作社为载体,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引导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农村发展业务,培育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综合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以及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 

  三、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措施 

  (一)实施“515工程”,推进产业集聚和企业集群发展。用5年时间,投入财政与信贷资金100亿元,重点支持500家龙头企业发展,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强科研攻关与技术创新,改善与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与品牌,增强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与辐射带动能力。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盘活资本存量,整合资源要素,推进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与合作,推进上下游产品加工的联合与合作,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打造龙头企业“联合舰队”。引导龙头介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加快龙头企业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向社会发行债券。龙头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与农民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化经营成果。健全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管理机制。 

  (二)尽快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在稳定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联合的发展路子。鼓励农村能人、龙头企业、村“两委”、基层科协、乡镇事业站(所)、基层供销社等领办合作组织。鼓励合作组织开展跨区域经营,壮大自身实力,增强服务功能,扩大经营规模。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符合条件的专业合作组织逐步规范提升。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承担国家的有关涉农项目。以大宗产品主产地为依托,组建产品协会和行业协会,形成以同一产品为纽带、相互联系、上下贯通的行业组织网络体系。对现有行业协会进行清理、整顿、规范,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三)强化产业化经营科技支撑。集中科技人才,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积极构建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密切结合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推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提高农业区域创新能力。加强良种研发和选育,改变水产、畜禽、蔬菜良种长期依赖进口的局面。加强农产品加工核心技术研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组建研发中心,择优批准为省级企业研发中心,以科技创新推进产业升级。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入股、转让等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打造农产品品牌。鼓励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合作组织开展品牌经营,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叫响“山东产”大品牌,努力建设农产品品牌大省。建立创名牌奖励机制,对获“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组织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加产品展洽会、博览会、订货会等,支持龙头企业申报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积极开展农产品原产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注册,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 

  (五)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快构建县域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发展城乡一体化的中等职业教育。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重点培训种养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等。把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训列入政府扶持范围,充分发挥其技能培训、技术推广、促进农民转移就业的作用。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加强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适应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成长型劳力职业技术培训。 

  (六)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总的原则是,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护收益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经营权租赁、转包、转让和入股,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合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等制度,培育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环境。 

  四、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扶持。认真贯彻执行中发〔2008〕1号文件要求,各级财政要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节能减排和基地建设,通过贴息、担保、补助、奖励等形式,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探索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落实税收优惠。对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些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3至5年企业所得税。农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农业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研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技术研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农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研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农业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农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龙头企业、合作组织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其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兔征增值税。对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后自行改造的废弃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改造的废弃土地),自使用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扩大金融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增加授信总量。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再贴现、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的信贷投放。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的信贷投入。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做好粮棉油贷款供应的同时,将业务范围向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拓展,重点支持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银行要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和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及合作组织。其他商业银行要依据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要充分运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扩大农产品出口。对需要外汇贷款的龙头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积极为龙头企业的农产品提供信用保障,促进龙头企业扩大出口贸易,并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等途径为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保险机构要加强县以下服务网点建设,积极探索与龙头企业、基层农业服务机构合作发展农业保险。探索采取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等方式,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优化发展环境。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用水,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供水保障措施。实行城乡同类用电同价政策。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龙头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龙头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用地视向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有关规定的标准低限交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农业设施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行绿色通道时,车辆通行费降低一个车型收费,高速公路不实行计重收费;对有超载超限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 
  对发展快、贡献大、为新农村建设建功立业,成效显著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工作的领导 

  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涉及生产关系的调整和生产力的优化组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产品供给、稳定市场物价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努力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认真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要适应农村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农民思想观念的新变化,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要适应农村社会组织发展需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组织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共建和谐的能力。要健全落实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和城乡一体的党员动态管理机制,为深化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要建立完善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展改革委、财政、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畜牧、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形成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合力。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把我省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稿件来源:《山东政报》2008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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