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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63号
【发布日期】2008-08-29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
二、自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