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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渝府发〔2008〕76号
【发布日期】2008-08-0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已经2008年7月22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稿件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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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


  为推进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改善我市农村和欠发达地区金融服务,引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群众及小型企业的信贷支持,结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贷款业务的新型机构,是我国旨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而进行的重要金融体制创新。在我市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我市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种资源,活跃我市金融市场;有利于加强对我市“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我市完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推进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建设。

二、试点原则

  (一)积极稳妥原则。2008年,在“一圈”和“两翼”中,分别选择1―2个区县(自治县)先期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首批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稳步推进。
  (二)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指导意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要求,本着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核工作指引》等政策,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
  (三)市场化运作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在相关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市场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四)引导扶持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市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在试点基础上,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予以扶持。

三、试点工作重点

  (一)推动金融创新。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体制重要突破,必然带来金融服务方式、流程和产品的创新。试点工作将围绕探索改善我市“三农”和小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新途径,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完善运作模式,创新服务方式,开发新的贷款品种。
  (二)完善管理办法。通过试点,逐步完善《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核工作指引》等相关政策,不断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行为,促使其健康发展。
  (三)探索监管机制。由市政府牵头,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配合,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机构。成立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推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黄奇帆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统筹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国税局等部门和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明确牵头部门。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金融办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试点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五、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一)目标任务。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08年内批准设立8―10家小额贷款公司先行试点。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对全市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等重点地区适当倾斜,最终覆盖全市所有区县(自治县)。力争5年内,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为我市县以下地区金融服务的重要力量。
  (二)具体安排。试点工作自本意见印发之日启动。具体安排如下:2008年6月,研究和出台相关政策;2008年8月,启动试点工作;2008年12月,总结初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2009年,扩大试点,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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