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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08〕187号
【发布日期】2008-07-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市委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为指导,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
  (二)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各县(市)、区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加强持续监管,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按照各司其职、共防风险原则,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尽其责,切实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立足县域、把好方向的原则,确保试点企业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取向,积极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市金融办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市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宁波银监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能:一是共同研究制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二是研究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三是审核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四是沟通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
  (二)明确县级政府的权责。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县级主管部门(金融〈上市〉办)。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县级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人行、银监、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托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三、试点工作部署

  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从优从严选择试点对象,对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有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防止一哄而起、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工作之初,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可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8年7月上旬):制定并出台《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并进行试点工作部署。
  第二阶段(2008年7月至8月):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工作,确定参加公司组建的股东对象,初审并上报设立申报材料。
  第三阶段(2008年9月至10月):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阶段(2009年1月以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县级政府的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准入制度和经营规则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应当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中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3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在县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资格,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不超过10%。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得低于500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低于80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对于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成效显著、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要优化股权结构,要合理设置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既要防止小额贷款公司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造成无主要股东负责或内部人控制;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
  (二)选择合适的高管人员,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对第一批试点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要适当从严,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确保第一批试点成功。
  (三)科学设置各项监管指标,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单户贷款余额不得高于5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和所属县级区域以外的客户发放贷款。

  五、风险防范和监管措施

  市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系统,及时识别、化解风险,指导县级政府防范和处置风险。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主管部门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做好准入把关;工商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确保合规经营;银监部门对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要及时认定;人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帐户管理和资金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吊销其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报市金融办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出台有关小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风险补偿等方面政策,小额贷款公司也纳入享受范围。
  (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市金融办会同工商、人行、银监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稿件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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