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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5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52号
【发布日期】2008-11-03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发布的《禁止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企业生产、出口柠檬酸产品》公告(二○○二年第92号)以及商务部2008年第56号公告的规定,经各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和中国发酵工业协会组织专家现场调查,下列柠檬酸生产企业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一、山西省

  (一)山西汾河生化有限公司
  (二)芮城黄河化工有限公司

  二、江苏省

  (三)帝斯曼柠檬酸(无锡)有限公司
  (四)宜兴协联生化有限公司

  三、安徽省

  (五)安徽丰原生化有限公司

  四、山东省

  (六)莒县宏德柠檬酸有限公司
  (七)日照金禾集团
  (八)青岛扶桑精制加工有限公司
  (九)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
  (十)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

  五、湖北省

  (十一)黄石兴华生化有限公司

  六、湖南省

  (十二)湖南洞庭柠檬酸化学有限公司

  七、云南省

  (十三)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

  八、甘肃省

  (十四)甘肃临泽雪晶淀粉化工有限公司

  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十五)新疆石河子长运生化有限公司

  原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1月8日发布的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稿件来源:环境保护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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