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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7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87号
【发布日期】2008-12-01
【实施日期】2008-12-01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暂停轻纺行业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台账保证金“实转”管理的决定,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8年第97号公告(以下简称97号公告),明确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相关事项。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暂停《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部分限制类目录商品的监管事宜

  (一)对97号公告附件2列明的家具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按照非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施监管。
  (二)对12月1日前已备案的原限制类家具商品的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和纸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核销结案后,海关退还已征收的保证金及利息。

二、关于信息化系统调整前的业务办理事宜

  海关正在对信息化系统进行调整,修改完善有关系统程序,以适应政策调整的要求。在海关相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完成前,海关按照手工操作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一)对经海关评定为A类和B类的企业按照9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开展暂停“实转”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在办理手册备案时,免征台账保证金;在办理手册变更时,不再征收台账保证金,已征收的台账保证金及利息核销结案后予以退还。
  (二)对经海关评定为A类的企业按照9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开展原限制类目录商品加工贸易的,在办理手册备案时,免征台账保证金;在办理手册变更时,不征收台账保证金,已征收的台账保证金及利息核销结案后予以退还。

三、关于业务变更的问题。

  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企业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的加工贸易业务的,按照97号公告第一、二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电子帐册企业台账监管问题。

  对2008年12月1日前已开设台账专用手册,且实施电子帐册监管的企业申请提前办理手册核销的,在海关为企业办理台账专用手册核销手续后,予以退还已征收的保证金及利息。
  原台账专用手册核销后,企业按照97号公告有关规定开设新的台账专用手册。

五、本公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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