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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62号,公布《2008年农药企业核准名单(第二批)》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62号
【发布时间】2008-10-22


经审核,现将2008年第二批农药核准企业及品种公布如下:

一、批准安徽正峰日化有限责任公司等14户企业增加生产指定的农药品种。

二、本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为5年,5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三、通过核准的企业要在2年内按核准内容办理有关农药登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凡擅自扩大与变更核准内容,在两年内未办理农药登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的企业,通过核准的资格自动失效。未通过核准的企业不得办理农药登记(国内外首次登记的除外)、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通过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

四、本次核准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30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 1000万元,鼠药制剂、分装、卫生用药企业5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须重新核准。

五、本次核准未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核准的依据。

  附件:2008年农药企业核准名单(第二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稿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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