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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渝办发〔2008〕316号
【发布日期】2008-11-06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加快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改革开放的迫切要求。为消除行业协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和谐重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

  (一)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企业及其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并经依法登记的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改革开放特别是直辖以来,我市把规范和引导行业协会发展作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市场秩序、引导产业发展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着力点,优化壮大汽车、食品、医药、建筑、建材等传统行业协会,积极培育证券、金融、软件、电子商务、会展、物流等新兴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迅速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力量,在协调企业与政府关系,促进行业内部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等方面作用日益明显。同时,按市场化要求积极推进行业协会与党政机关脱钩改革,到2005年,全市行业协会与业务主管单位全面实现了人员、资产、业务、办公场所和利益等“五脱钩”,行业协会的市场主体地位逐步确立。但是,与发达地区相比,由于发展起步晚、规模小,行业影响力不够,政策法规不配套,我市行业协会还存在着职责不明确、功能不完善、结构不合理、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亟待继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二)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以支持企业发展为要义,以促进经济发展需要为基础,着重从拓展行业协会职能、加强行业内部管理、改善政府服务等环节入手,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运行规律和发展模式,逐步建立起与重庆经济发展相适应、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目标。通过加快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政策法规建设,力争到2012年,基本完成全市行业协会市场化改革和结构调整任务,构建起行业协会有序生成、健康运行、协调管理的机制和较为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初步形成适应我市产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需要的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格局,行业协会服务产业发展、促进社会自治等职能作用更加显著。

二、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定位,积极拓展行业协会职能

  (一)充分发挥行业代表作用。开展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的调查研究,参加政府组织的与行业利益有关的各类听证会或咨询会,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规划、准入条件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会员企业集体利益的要求和建议。
  (二)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职能。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创办刊物、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培训、研讨、报告会;举办产品展示、推介活动;推荐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参与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论证,以及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管理。
  (三)引导企业参与国内国际经济合作。联系相关国内国际组织,开展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国内与行业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组织行业招商引资活动,协调行业兼并、重组等改革事项,帮助有条件的会员企业“走出去”;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和会员单位的涉外活动,代表企业介入争议、调查取证、应诉和申请诉讼,解决纠纷,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端,组织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工作。
  (四)妥善协调行业发展中的各种关系。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协调同行价格等方面的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则、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规范会员行为,督促企业加强自律,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规则的行为,依据章程规定进行惩戒;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六)承担行政授权委托的职能。接受政府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准入的资质、资格审核,制定质量检验检测标准,出具公信证明;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规划、行业监督;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协会内部管理

  (一)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引导行业协会完善章程,明晰会员权利义务和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以章治会。行业协会章程应要求行业协会活动依法开展,符合行业整体利益。对行业协会利用行规行约等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予以制约,不得限制会员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推行内部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策权力,完善理事会产生和运行机制,按章程规定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按时启动换届选举程序。理事会成员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引导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原则上应为专职。鼓励行业协会建立监事或监事会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引导协会按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
  (二)改革行业协会劳动人事制度。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切实保障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健全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到行业协会工作,优化工作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逐步实现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设兼具法律、信息管理及行业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强化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组织协调和分析判断能力。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三)规范收费行为。行业协会自主确定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后方能生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收入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全市性或行业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业协会可以举办展览、交易、研讨、咨询、培训等有偿服务活动,但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行业协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行业协会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等活动的收费,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行业协会收费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或取消办会资格。
  (四)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行业协会经费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理事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完善第三方审计监督机制。建立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资产属于财政拨款、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对外交流管理。行业协会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开展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或与行业无关的活动。建立和完善各项对外交流管理制度,接收境外资助、开展对外交流的重大事项必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在对外交往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利益。

四、改善政府服务与管理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规范委托授权行为,依法将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转移、委托、授权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
  (二)继续深化行业协会脱钩改革。按照市场化发展要求,继续深化行业协会脱钩改革,实现由形式到实质的完全脱钩。加强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往来监督,切实割断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的利益关联,现职公务员一律不兼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逐步推进行业协会与企事业单位的分离改革,保持行业协会的相对中立和独立。
  (三)推进行业协会结构调整。实行“一业一会”,同一行政区域内只成立一个行业协会。鼓励支柱产业领域行业协会加快发展,完善功能,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不断扩大行业影响力。鼓励新兴行业领域优势企业自愿发起设立行业协会,培育发展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出口贸易等领域行业协会。选择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突出,并形成产业集群效应、在国内有影响的行业,支持组建区域性或全国性行业协会,鼓励全国性行业协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推进现有行业协会的重组和改革,引导业务范围过大且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分立分设,引导名称相近相似、业务交叉重叠的行业协会合并重组。
  (四)完善行业协会准入和退出机制。行业协会应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或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以及服务功能设立,必须具有行业特征和代表性。全市性行业协会、区县(自治县)行业协会活动资金设立标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新成立行业协会由业内10个以上的知名企业发起。行业协会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经营规模等界限,会员数量应达到行业内企业总数的30%以上,或会员企业销售额达到该行业销售额的50%以上,使行业协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覆盖面。建立行业协会适度竞争机制,引导行业协会在竞争中提高服务质量,对不能发挥作用和缺乏行业代表性的行业协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长期不履行职能、内部管理混乱、两年以上不参加年检的行业协会,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五)改进管理方式。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行业协会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加快行业协会评估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行业协会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日常联络机制、综合协调机制、预警应急机制。积极开展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调整行业协会间的代管关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或委托,行业协会可由行业联合组织或同门类大类行业协会指导和管理。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证券、保险等行业协会加强监督和指导。
  (六)完善培育发展政策。把行业协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有效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促进机制。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富有重庆特色的行业协会管理制度,通过健全法规制度,逐步将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贯彻落实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行业协会按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行业协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行业协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公共服务,行政机关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尽快制定出台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具体办法。指导督促行业协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完善保障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纳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体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建立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联络协调制度,定期研究行业协会发展和改革重大问题,推进全市行业协会发展规划、结构调整、政策制定和协调管理等工作。健全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和改进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使行业协会更好地发挥作用。
  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方面。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切实转变观念,着眼发展大局,抓紧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研究向行业协会移交行业管理职能,及时处理行业协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稳步推进行业协会改革进程和发展步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增添动力。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稿件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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