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发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 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5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65号
【发布日期】2009-09-27
【实施日期】2009-09-29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29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9月2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聚氯乙烯(商品编码为3904109001),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6号和2007年第79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9号(详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09年第65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