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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26号
【发布日期】2010-4-12
【实施日期】2010-4-1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关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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