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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部令 第126号
【发布日期】2010-4-1
【实施日期】2010-6-1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王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农 业 部 部 长 :韩长赋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稿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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