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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37号
【发布日期】2010-06-22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6月17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和2006年第7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二、2010年6月17日至2010年6月24日期间,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应予补征相应的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34号(详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10年第38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