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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41号 
【发布日期】2010-06-29 
【实施日期】2010-07-01 


  为加强对快件渠道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KJ3报关单的申报内容进行调整: 

  按照快件KJ2报关单申报的进、出境快件,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2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和商品编码(见附件1);按照快件KJ3报关单申报的进境快件,进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3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见附件2)。 

  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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