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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10〕57号 
【发布日期】2010-06-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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