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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74号
【发布日期】2010-11-30
【实施日期】2011-01-01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1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1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货品范围与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1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