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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95号
【发布日期】2010-12-30
【实施日期】2010-12-30
为规范加工贸易保证金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1989〕署监一字第454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