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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49号
【发布日期】2010-12-27
【实施日期】2011-01-01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2010年10月1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稿件来源:新闻出版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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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现就《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文化部、商务部令第28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动画音像制品租赁服务,无须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但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其他事项参照《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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