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发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 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24号
【发布日期】2011-04-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1年第17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4月22日起,海关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税则号列:90011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税则号列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产品进口申报手续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01,其他光导纤维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09,光导纤维束和光缆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90。
  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实施检验鉴定。进口经营单位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时,应按规定办理检验手续。
  四、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可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并同时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相应生产厂商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保证金;在企业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确定其是否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对于不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海关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五、凡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或欧盟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相应生产厂商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六、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查验能够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者韩国,但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不是美国或者欧盟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经查验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7号、2010年第9l号规定的46%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七、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八、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号)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1年4月22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7号(详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11年第25期)
     2.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