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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7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37号
【发布日期】2011-05-27


  为加强和规范稀土以及稀土相关产品的出口管理,在稀土及相关产品出口时(具体商品见附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1年版)要求的要素填报外,还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填报本公告涉及的商品总的稀土元素重量百分比含量,以“[A]”表示,具体为:“[A]:%”。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6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稀土及相关产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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