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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39号
【发布日期】2011-06-02


  根据《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经研究,现就调整税目8412、9026项下产品的非优惠原产地标准公告如下:

  将税目8412、9026项下产品原产地标准由现行的“税则归类改变”修订为“税则归类改变或者从价百分比30%”。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一一年六年二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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