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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74号
【发布日期】2011-12-07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中的商品名称及编码由2002年版《协调制度》(HS)向2007年版《协调制度》转换达成一致。现将转版后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予以公布。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5年第32号所附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同时废止。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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