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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1号公告
根据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调整的税则税目,以及调整后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0年第1号)作了相应调整,现将调整部分予以公告,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关总署

二 ○ ○ 一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附件一:新调整的进出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说明:

1、不加任何符号的为拆分、合并后的商品,共137个;

2、带“*”符号的为编码未改变,商品名称发生变化的商品,共9个;

3、带“#”符号的为本次调整新增加检验检疫监管条件的商品,共20个。

  附件二:调整后已取消的商品编码

注:上述80项编码已调整为137项,相应检验检疫商品范围不变,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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