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二、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三、进口原木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以及带有树皮但未进行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原木进行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督进口商进行除害处理,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无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运处理。
四、进口商应将上述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中。
五、各入境口岸海关要加强对进口原木的监管力度,对经检疫合格的原木,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撊刖郴跷锿ü氐办理手续。
六、本公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检验检疫局
海关总署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 ○ ○ 一年 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