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内支线船舶中转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过境集装箱货物,在其商业封志完好条件下,海关可不必施加封志。
二、为确保有效监管,海关对上述不施封转关作业按以下操作:
(一)转关申报单“关锁号”栏目录入商业封志号;
(二)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须确定一定的比例,凭船舶舱单或铁路运单,抽查核对货物商业封志是否完好无误;指运地或出境地海关凭电脑转关申报单记录和船舶舱单或铁路运单,验核商业封志,办理海关手续;
(三)其余操作仍按《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对已经海关开箱查验或做换箱运输的转关货物,仍按现行规定,施加海关封志,办理有关转关手续。
本公告自2002年4月2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 关 总 署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