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自上述疫区的旅客,如有发烧、头痛、肌肉、皮疹和面、颈、胸部潮红(即三红征)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2.来自上述疫区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等,入境前要实施灭蚊处理,入境时不得携带活蚊。检验检疫机构将在入境时实施严格的检疫查验或灭蚊处理。
3.前往上述疫区的旅行者,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和旅行保健中心了解登革热和登革出血热的有关疫情信息和咨询灭蚊、防蚊等个人防护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
二○○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