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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轮胎(内胎和垫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轮胎
         (内胎和垫带动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署税[2001]14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轮胎(内胎和垫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03一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海关《核销手册》中相应的单耗标准同时予以废止。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4月1日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请遵照执行。

  附件:轮胎(内胎和垫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03一2000)》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经 贸 委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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