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层玻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署税[2001]14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夹层玻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JC002--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4月1日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请遵照执行。
附件:《夹层玻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JC002-2000)》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经 贸 委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