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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夹层玻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
             《夹层玻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署税[2001]14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夹层玻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JC002--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4月1日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请遵照执行。

  附件:《夹层玻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JC002-2000)》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经 贸 委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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