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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取消坯绸产品出口经营资格管理限制的通知
2003-01-15 08: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为各类型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出口环境,外经贸部决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取消对坯绸产品的出口经营资格管理限制,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各类型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可自由经营坯绸出口业务。生产企业经营坯绸出口不再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坯绸出口配额的发放目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大经贸"战略精神,在出口配额分配上对各类型出口企业一视同仁,继续大力支持具有规模、品牌优势,经营能力强的企业出口。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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