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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管发[2001]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重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税则,外经贸部对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部分商品名称和协调制度编码做了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简称《目录》,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涉及调整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其原商品名称和协调制度编码一律废止,按调整后的《目录》执行。调整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33种,税目总计383个8位商品编码。

  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发证范围签发进口许可证(见附件2)。严禁越权、无批件或超配额发证。对违规的发证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为执行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签署的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协议,保证电子数据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凡使用原发证程序签发的涉及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调整的进口许可证问题,在有效期内,不需换证,由海关对照转换办理手续。

  因受许可证电子发证程序所限,程序中商品名称和打印签发的进口许可证的商品名称为缩写,商品全称及定义以海关总署解释为准。

  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发文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2.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范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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