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1993年第1号),现将2001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印发你们,自2001年1月15日起施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2000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的通知》([2000]外经贸机电发第4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一、配额产品目录
二、特定产品目录
海 关 总 署
二00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