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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阴极铜(电解铜)加工贸易单耗标准》、《铝锭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和《工业纯钛及钛合金(Ti-6Al-4V)铸锭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
       《阴极铜(电解铜)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铝锭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和《工业纯钛及
        钛合金(Ti-6Al-4V)铸锭加工
          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署税函[2001]11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阴极铜(电解铜)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S001-2000)》、《铝锭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S002-2000)》、《工业纯钛及钛合金(Ti-6Al-4V)铸锭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S003-2000)》印发你们,请自2001年7月1日起实施。《海关核销手册》中的相应单耗标准同时废止。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7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附件:1.《阴极铜(电解铜)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HDB/YS001-2000)及编制说明
     2.《铝锭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S002-2000)及编制说明
     3.《工业纯钛及钛合金(Ti-6Al-4V)铸锭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S003-2000)及编制说明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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