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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1年 第 4 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1年6月22日起,对报关进口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空调加征100%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附件:1. 征收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

     2.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 

                               海关总署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征收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特别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特别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               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附件2

  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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