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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第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告

           2001年 第5号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A类管理企业评审标准中"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调整为:"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所述"6个月"是指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之日前6个月。

  二、下列违规行为,可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一)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并不涉及海关税收的;

  (二)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或者涉及海关税收,但海关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

  三、本公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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