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亚麻纱
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和《亚麻坯布
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署税发[2001]23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亚麻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02-2000)》和《亚麻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03-2000))印发你们,请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8月1目前,仍按原定单耗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附件:1、《亚麻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02-2000)》及编制说明
2、《亚麻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FZ003-2000)》及编制说明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