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机电发[2001]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门及各地机电办,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外经贸部,并抄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docx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