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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2月1日起,对用于原料和反应剂用途的四氯化碳和1,l,1--三氯乙烷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用于清洗剂的1,1,1--三氯乙烷的进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禁止用于清洗剂的四氯化碳和1,1,1--三氯乙烷出口;禁止CFC--113作为清洗剂进出口。

  二、企业进出口1,1,1--三氯乙烷和出口用于原料和反应剂用途的四氯化碳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到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 关 总 署

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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