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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对第九批骗购外汇企业(部分)给予行政处罚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报骗汇企业名单(第九批)的函》[汇函(2000)40号],福建永兴实业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被查证存在自营、代理骗购外汇行为。

  为严厉打击逃、套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我部决定:

  一、对福建永兴实业有限公司、厦门经济特区东方发展公司、厦门市物资进出口总公司等3家企业给予撤销对外贸易进口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二、对厦门鹭永信实业有限公司、厦门侨泉进出口公司等2家企业给予暂停6个月对外贸易进口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三、对三明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厦门国泰经济贸易发展公司、永安市对外贸易公司等3家企业给予暂停3个月对外贸易进口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四、对福建省福源集团、福建省泉州市进出口公司(现更名为福建泉州国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泉州五矿(集团)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厦门公司等4家企业给予警告处罚并予以通报。

  严厉打击逃、套汇等违法行为,是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秩序、外经贸经营秩序的需要,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类进出口企业务必高度重视,要在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同时,积极配合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付汇、收汇及其核销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促进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健康发展。

  上述行政处罚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请福建省外经贸厅和厦门市贸发委在接到本文件后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企业,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特此通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福建永兴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林路211号雅利大厦12层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州分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代理骗购外汇折42026700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州分局已以福汇罚[1999]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撤销被处罚人对外贸易进口经营许可。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厦门经济特区东方发展公司

  地址:厦门市鹭江道海滨大厦九层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自营骗购外汇11280000港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已以厦汇管检字(1998)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撤销被处罚人对外贸易进口经营许可。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厦门市物资进出口总公司

  地址:厦门厦禾路819号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自营骗购外汇1556600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已以厦汇管检字(199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撤销被处罚人对外贸易进口经营许可。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厦门鹭永信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屿后南里粮食集团油脂经营部三楼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自营骗购外汇916400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已以厦汇管检字(199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暂停被处罚人6个月对外贸易进口经营许可。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厦门侨泉进出口公司

  地址:厦门华昌路104号荣华大厦富贵阁1楼B座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自营骗购外汇564101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已以厦汇管检字(199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暂停被处罚人6个月对外贸易进口经营许可。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三明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地址:三明市政协大楼3层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三明分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代理骗购外汇2542000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三明分局已以明汇管检字第98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暂停被处罚人3个月对外贸易进口经营许可。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厦门国泰经济贸易发展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兴业银行大厦19层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代理骗购外汇1172792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已以厦汇管检字(1999)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暂停被处罚人3个月对外贸易进口经营许可。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永安市对外贸易公司

  地址:永安市燕江北路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三明分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代理骗购外汇11379992港元。国家外汇管理局三明分局已以明汇管检字第98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暂停被处罚人3个月对外贸易进口经营许可。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福建省福源集团公司

  地址:厦门莲前西路福林山庄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代理骗购外汇813500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已以厦汇管检字(199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对被处罚人给予警告处罚。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福建省泉州市进出口公司(现更名为福建泉州国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刺桐东路国际大厦六楼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分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代理骗购外汇848250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分局已以泉汇管检(1998)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对被处罚人给予警告处罚。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泉州五矿(集团)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泉秀路五矿大厦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分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代理骗购外汇4445500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分局已以泉汇管检(1998)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对被处罚人给予警告处罚。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中国北方工业厦门公司

  地址:厦门市莲花南路6号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代理骗购外汇87750000日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已以厦汇管检字(199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对被处罚人给予警告处罚。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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