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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2001年度对大蒜等出口商品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2001年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管理的商品是:蜂蜜(非美国市场)、大蒜(非韩国市场)、红小豆、甘草及其制品、矾土(具体商品税号目录见附件一)。为做好上述商品的出口管理工作,现将配额有偿使用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 配额有偿使用资格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注册,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参加该商品的出口配额有偿使用:

  (一)大蒜(非韩国市场)

  1999年-2000年年平均出口实绩(海关统计)达到150吨的出口企业,以及出口供货实绩达到300吨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

  (二)蜂蜜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参加2001年度蜂蜜(非美国市场)出口配额有偿使用:

  1、出口企业在1999年-2000年年平均出口实绩达到200吨以上,或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在1999年-2000年年出口供货实绩达到1,000吨以上;

  2、出口成熟蜜和小包装蜜的企业不受第1条限制,凭出口合同和有关证明文件获得成熟蜜和小包装蜜的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资格。

  (三)红小豆

  1999年-2000年年平均出口实绩达到50吨的出口企业,以及年平均出口供货实绩达到100吨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

  (四)甘草及其制品:

  1、新疆胀果甘草:具有甘草有偿使用资格,1999年-2000年年平均出口实绩达35吨以上的出口企业;

  2、其他甘草:1999年-2000年有出口实绩的出口企业,或年平均出口供货实绩达到100吨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

  3、甘草液汁、浸膏(粉)、霜:

  1999年-2000年年平均出口实绩达1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或年平均出口供货实绩达100吨以上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

  (五)矾土:

  1999年-2000年年平均出口实绩达到100吨的出口企业,或年平均出口供货实绩达到1000吨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

  经外经贸部核准有上述商品出口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加该商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全年申领配额总量以外经贸部核准的出口规模为限。

  二、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具有出口供货实绩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企业出口供货证明材料(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二者缺一不可)报相关招标办公室复审,招标办公室复审后报招标委员会批准。

  三、具有上述商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资格的企业,在每次申领配额前,须按照规定的价格(具体商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价格见附件二),向招标委员会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相应的配额有偿使用费,并出具本企业填写的《配额有偿使用费交款凭证》(同现行格式)及该商品出口成交合同,向招标办公室申请相应商品配额。

  四、在收到企业交纳的配额有偿使用费后,招标办公室发出《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配额当年有效。

  五、发证机关核发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除依据有关出口许可证规定外,还须同时依据《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六、各商品配额招标办公室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办理出口企业配额有偿使用申请手续,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办理的有偿使用情况报部(贸管司)备案。

  七、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2001年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商品税号目录

  附件二:大蒜等商品配额有偿使用价格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

2000年12月15日


附件一:2001年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商品税号目录

附件二:大蒜等商品配额有偿使用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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