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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万宝路牌卷烟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万宝路牌卷烟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C001-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一律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3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万宝路牌卷烟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C001一2000)》


海 关 总 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0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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