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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
          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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