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锰铁及
硅锰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署税发[2001]24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锰铁及硅锰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B001-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海关核销手册》中的相应单耗标准同时废止。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8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附件:《锰铁及硅锰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YB001-2000)》及编制说明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